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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法律知识宣传资料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法律知识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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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法律知识宣传资料

为了配合全国各地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宣传工作,国家工商总局编印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法律知识宣传资料》,现刊发如下,供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以及工商监管部门人员学习。

一、什么是传销?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如果有人给你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投资”,前提条件是你得交钱,并且要你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你可从中提取报酬,就

要引起你的警惕了。

二、传销的危害性是什么?

答:(1)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传销违法活动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的法律规定,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行为,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行为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2)传销破坏社会道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传销组织通过灌输、“洗脑”,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诚信基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如传销组织对参加者所上的第一课往往就是教你如何用所谓“善意的谎言”去骗人,而且是骗身边的人。经过传销组织的“洗脑”,传销参与者诚信缺失,道德失衡,不惜将同学、同宗、同事、同乡,朋友、战友、室友,甚至父母、兄弟、姐妹、亲戚都骗入传销的“泥潭”。

(3)传销引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部分人员参与盗窃、械斗、卖淫、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例如:刘某、张某因传销组织强行将其钱财搜走,于是决定抢钱作路

费回家。刘、张二人对女房东实施抢劫,为阻止女房东的呼喊,用棉被将其捂死。刘某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4)传销使参与者个人、家庭受到严重伤害。

每个传销参与者都有相同的经历: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外地,通过“洗脑”,被致富神话打动,四处筹集资金加入传销网络。陷入传销泥潭后为赚钱再欺骗亲朋好友加入,如此恶性循环。由于传销获利与否及获利多少取决于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一旦再没有新成员加入,处于底层的传销人员必将血本无归。传销结果往往是夫妻反目、父子相向、孩子辍学,甚至家破人亡。有的传销人员经过“洗脑”,受传销组织精神控制而变得精神恍惚,不能正常的工作和学习。三、传销是否违法?

答: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20世纪90年代初传入我国大陆。由于传销本身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相对滞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利用传销宣扬邪教、组织帮会、散布迷信;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参与经营;利用传销从事诈骗活动、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牟取暴利。传销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为此,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活动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

危害,对传销活动必须予以坚决禁止。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四、参加传销能否发财?

答:参加传销不仅不能发财,而且大多数人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原因在于,传销的本质是要求参加者不断发展人员加入,依靠后加入者购买产品或缴纳的钱财维系运作,一旦新加入的下线人员数量不足,整个传销组织将难以为继。

例如:参加者A处于传销“金字塔”的最顶端,他要发展5个下线,每个下线再发展5个下线,依此类推。在这一过程中,第一层是1个人,第二层是5个人,第三层是25人,第四层是125人,第十层则是195万余人。地球上的人口是有限的,愿意参加的人也是有限的,这个金字塔的后续者最终必定枯竭。结果发生必然崩盘,组织者携款逃跑,给参加者造成巨大损失。

这个例子还是在发生传销组织讲“诚信”、保证按照承诺发放“奖金”的“理想”情况下。而实际上传销组织就是违法组织,根本就没有什么诚信可言,其目的就是为了骗钱,大多数参加者交钱后根本就没见过产品,也没拿到过“奖金”、“报酬”,如果想退出,传销组织也根本不会退钱。有的为了防止参加者向执法机关举报泄漏组织“秘密”,就会限制参加者的人身自由。从另一方面看,绝大多数参加者都处于传销“金字塔”的底层,根本不可能发展到足够的人,当参加者把身边的同事、同乡、同学、战友、朋友、亲人等所有能够骗来的人全部

骗来后,发现根本赚不到钱时,不少人为了“冲业绩”、“上级别”,只能继续投入金钱。一些传销组织还制定“业绩月月归零”、“左右手平衡发展”等制度,要求参加者每月或者定期的“销售业绩”、发展下线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否则之前所有的“销售业绩”、“积分”都要归零,不能拿到“奖金”,这就更加迫使参加者不断投入,结果就是被传销组织吸干榨净、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境遇十分凄惨。那些所谓的发大财,月收入数万元甚至数百万元的“高级经理”、“钻石”、“A级”、“B级”也只不过是传销组织安排用来营造“发财梦”的骗人幌子,有的人甚至根本就不存在。

五、当前传销活动有哪些新的形式和特点?

答:一是传销与互联网结合更加紧密。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产品销售、酬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使其违法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二是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化特点。一些多年从事传销的骨干分子,虽屡遭打击,仍不思悔改,带领“下线”队伍,整体“挂靠”到新的公司,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同时,还出现了高学历人员专门从事传销软件设计,为传销组织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现象。

例如,山东省查获1名博士后人员,专门为多个传销组织设计了200

余套传销方案。又如,上海市查获的伊美公司传销案中,由从事多年传销的骨干人员研究传销制度,设计传销计划,承担公司管理;“专业网头”负责发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实施组织管理;专业软件公司为其提供网络后台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是违法手段更加隐蔽。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非法活动。有的传销活动场所与财务、核心资料数据管理场所分离,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关闭服务器,毁灭证据;有的设立两套财务账,开设多个个人账户,用于收取传销经营款、支付会员奖金和隐匿违法资金,规避执法机关检查。一些传销组织还不断修改计酬制度,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有的奖金发放比例为经营额的70%)、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每周结算改为每日结算)等手段,增强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

四是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元至十几亿元。山东省查获的“天狮美丽佳人”、“蝶贝蕾”两起传销案涉及全国21个省、涉案金额23亿元。

五是传销组织对抗执法的手段不断翻新,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有的传销组织对新加入人员上的第一课就是如何应对工商、公安机关的检查。

六、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答:(1)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2)传销组织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

等旗号。有的还宣称自己是国家引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领导人获得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等,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3)传销组织把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并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介绍工作、做生意、旅游、朋友会面等为名,把亲戚、朋友、同学、同乡、同事、战友骗到外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包括“帮助保管身份证”、“陪同”外出打电话等软限制),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

(4)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由此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甚至家人也骗入传销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5)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销的企业如“武汉新田”,或并不存在的企业如“深圳文斌”等旗号将一些人员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

七、什么是网上传销?

答:网上传销是指主要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传销形式,如:“远程教育网”、“世界网互联基金”等。

传销人员通过建立网站,利用互联网发布“快速致富”、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目前传销人员还通过垃圾邮件、网上论坛、聊天工具等大肆发送传销信息),诱骗他人通过银行或邮政汇款将钱款直接汇入传销人员的账号,购买网页空间或者所谓的“产品”、致富信息,取得

加入资格。

他们声称只要按照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就可以获得报酬,发展的人员越多赚的钱就越多,“月收入上万元”,“动动手指就赚大钱”、“坐在家里赚钱”,很快就可以成为“富翁”。他们编造自己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教,并信誓旦旦地列出所谓的赚钱公式,号称“真的不骗你”。使参加的人上当受骗、血本无归,而传销组织者及骨干分子则趁机敛取钱财。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不少人即使上当受骗也找不到人,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要相信网上发布的各种传销信息,不要参与网上传销,也不要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就属于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将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网上传销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有哪些?

答:网上传销的组织者通过建立传销网站,在网站上发布传销信息,如:快速致富的虚假宣传、推销所谓的“网页空间”或“远程教育资源”、“奖金”分配制度、参加者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方式等,骗取他人加入,参加者按照网上信息的指示,向上线交纳一定的“入门费”后,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同时获得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凭此登陆网站,并利用该网站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下线,并可以依据发展下线的多少,从下线交纳的钱款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报。传销人员会在网上发布自己的账号或者汇款地址,上下线之间一般通过银行、邮政汇款来收取入门费等费用,发放“回报”。与传统的传

销形式不同的是,网上传销以互联网为依托,组织者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参加者浏览、接收信息,按照信息指示进行加入,通过网站继续发展人员,并反馈个人账户资料、发展下线情况等信息,形成“信息链”;在资金流转上,通过银行汇兑、邮政汇款实现收取钱财,发放回报的流程,形成“资金链”。

传销组织一般没有真正的商品销售,活动完全依靠“信息链+资金链”运作。具有活动隐蔽性强、交易行为虚拟化、参与主体分散、地域跨度广且界限模糊等特点。

九、从事网上传销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网上传销也属于传销行为,是传销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承担从事传销的法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只要有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行为的,就属于从事网上传销,按照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传销人员的不同情况,按照组织者、骨干分子、一般参加者的相应罚则依法进行处理。对传销网站,由执法机关会同电信管理部门按照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直至关闭。

十、如何防范传销?

答:如果被骗到外地,到达当地后朋友绝口不谈工作、生意,而是带你游山玩水、熟悉环境,所谓放松;要看你的身份证、借打你的手机……发现情况不对时,你一定要机智、冷静应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逃脱。

一旦掌握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证据确凿后,应设法与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联系,及时举报。

如有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首先应当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若劝说无效,应当设法弄清其所在详细地址,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外出打工,带好或记好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以便在急需时使用。

如果你发现了传销行为,或你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当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包括传销活动的详细地点、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宣传材料等,并尽快举报。

十一、发现传销应当向谁举报?

答:《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因此,发现传销行为,应当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

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传销行为时,应当尽可能了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包括上课的具体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住宿地点,传销活动的公司名称,其具体运作的方式及书证、物证等,以便执法机关更加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传销行为。

十二、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组织者,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传销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

企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会员1万余人,非法经营额3195万元,涉及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万元,吊销了其营业执照。鉴于其已涉嫌触犯刑法,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予以逮捕。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什么是直销?

答: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的基本形式:是通过人员进行销售、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销售、向最终消费者销售。直销与电子商务、邮购等通过其它媒介介绍销售不同,与传销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的方式不同。十四、什么是直销企业?

答: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批准直销企业的机关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直销企业名单可以查询询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

十五、什么是直销员?

答:直销员,是指由直销企业依法招募并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直销员在进行直销活动时,应出示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非直销企业招募的推销人员不是直销员。

十六、为什么对直销活动实行从严监管?

答:由于直销方式,是由企业招募并培训的直销员个人在企业固定场所之外推销产品,而直销员的推销报酬,又是企业根据其推销的产品的数量为计算依据的,因此,直销员有可能在没有企业监督或者其他

监管者监督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而采取商业欺诈(骗买骗卖、无用供给、利益诱惑等)手段,来更多地向消费者推销其产品;企业也容易为了私利,而鼓励其直销员使用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自己从中获取暴利而不承担售后服务的责任。这样就使得产品购买者被欺骗的事件频频发生,以致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另外,直销经营如果不加以规范,容易演变成传销活动。由此,必然造成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降低被骗民众的生活质量,破坏国家安定的严重后果。

十七、直销的产品范围有哪些?

答:目前,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允许直销产品的范围是: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5类。同时规定,直销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

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和允许具体直销企业直销的产品名录,可以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查询,也可以直接登录直销企业网站查询。

十八、对直销产品的价格有哪些规定?

答:直销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应当符合以下关于价格的规定:(一)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二)直销产品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三)直销员在从事直销活动中,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直销产品价格。

十九、如何辨别哪些组织或公司是传销组织?

答: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关注打击传销的报道、执法机关发布的警示、或者登陆执法机关的网站,了解和掌握违法组织和公司的情况。一些违法组织和公司为了逃避打击或者继续从事传销活动,经常不断变换旗号或者手法,在发生疑问时,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向执法机关了解情况,防止上当受骗。

此外,无论传销组织以什么名义,打着什么旗号,其欺骗性和欺诈本质不会改变。无论什么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如果具有《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特征,就属于从事了传销违法活动。简单地说,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一个组织或者个人让你发展人,并且通过发展人,许诺给你一定的金钱等物质利益时,这时需要我们冷静思考,必要时可以向工商、公安机关咨询,避免误入传销歧途,从而给自己、家庭和社会造成损害。

二十、哪些人员不得招募为直销员?

答: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七种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二十一、为什么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直销员加入的条件?

答:通过收取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变相收取费用,发展人员是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惯用的手段之一,因此,《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二十二、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有哪些要求?

答:培训对象为直销企业拟招募的人员和直销企业的直销员;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直销业务知识;培训的主体只能是直销企业。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培训。

二十三、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直销培训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获得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培训员证;(二)直销企业已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了直销培训员名单;(四)直销企业在本公司网站公布了直销培训员名单;(五)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时应当佩带《直销培训员证》,并根据本直销企业的安排从事培训,自己不得私自组织培训,也无权在其他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

直销培训员名单可以通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网站或者直销培训员所属直销企业网站查询。

二十四、直销员培训的内容包括什么?

答:直销员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提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

二十五、直销培训中不得出现的情形有哪些?

答:直销企业在组织直销培训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

(二)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三)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不得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

(五)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二十六、不得在哪些地区和场所开展直销员培训?

答:直销企业组织直销员培训,不得在以下地区和场所进行:(一)政府办公场所;(二)军队住所;(三)学校;(四)医院;(五)居民社区;(六)私人住宅。

二十七、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是否可以收取费用?

答: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八、正规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有证书吗?

答:直销企业将分别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直销员颁发《直销员证》,向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

《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是直销企业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统一制作的,证书上附有本人的照片、签名,有该直销企业的公章和证件编号。直销员在进行直销活动时应当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时应佩戴《直销培训员证》。

二十九、如何判别直销培训与传销活动“培训”?

答:直销培训与传销活动的“培训”有以下区别:

(一)培训内容:直销培训的内容是《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提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直销业务知识等;传销培训则打着“直销”、“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的名义宣传快速发财致富、许诺能够获得高额回报、教授发展下线的方法。

(二)培训形式:直销培训是合法的活动,直销企业将事先在公司网站公布培训信息,直销培训客观宣传企业情况和报酬制度;传销培训是暗中、私下非法进行,并伴随虚假宣传,欺骗加入人员,俗称“洗脑”。

(三)培训地点:直销培训选择在合法正规的培训场所;传销培训则往往在租住的民宅进行。

(四)授课人员:直销培训员是直销企业的正式职工,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直销企业公布。直销培训员在培训期间将佩戴所属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培训员证》;传销培训的授课人员一般都从事销售活动,是传销组织网络的一员,有的是传销网络的上线、传销团队的头目和所谓“成功人士”,不出示或根本没有身份证明。

(五)培训对象:直销培训的对象是有条件限制的。传销培训的对象没

有条件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培训,如18岁以下的人员、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等都可以参加。有的传销组织还控制参加人员的身份证件,派人监视参加人员的行动,控制其人身自由。

三十、直销计酬与传销的计酬有哪些区别?

答:直销活动的报酬计算与传销活动的报酬计算的区别有:

(一)直销企业的报酬计算方式是公开的,可以通过该企业网站查询、核实;传销组织的报酬计算方式是不公开的,是暗自运作的;

(二)直销以直销员个人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其他任何人的销售业绩都不与自己的报酬挂钩;传销以“个人销售业绩+下线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其中的下线,既包括自己发展的推销员,也包括自己发展的推销员再发展的推销员。传销常用的报酬计算方式有,五级三阶制、双轨制、级差制等;

(三)直销企业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为获得报酬的前提,销售商品越多,获取报酬越多;传销活动大多以发展人员数量为提取报酬的依据,发展人员越多,获取的报酬越多,即“拉人头”传销;

(四)直销活动由直销企业向每个推销员支付报酬;传销活动多数由传销组织的销售团队的头目或骨干分子向推销人员支付报酬;

(五)直销活动中,直销员的销售报酬总额不超过本人销售额的30%;在传销商品的活动中,传销组织允诺的报酬绝大多数超过30%,有的根本不限制报酬比例。

三十一、消费者应当如何退货、换货?

答: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通过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消费者退换货时,要注意购买时间、是否开封、售货凭据、办理退换货的渠道等细节。

三十二、直销与拉人头式传销在退换货方面有何不同?

答:有无完备的退换货制度,是直销与拉人头式传销的重要区别之一。直销活动,有商品销售、有售货凭证、有退换货方式及退换货地点、联系人;拉人头式传销,多数无商品销售、无售货凭证、无退换货方式、无退换货地点及联系人,不允许退货。

打击传销宣传材料一

打击传销宣传材料 1、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等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传销、“团队计酬”传销。 2、传销的构成要件。 (1)组织要件: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承诺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 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另一种是承诺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

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如果有人介绍“工作”、“生意”或者“投资”,前提是要交钱,并且需要发展亲戚朋友等人参加,许诺从中提取报酬,就要引起警惕了。 3、传销的危害。 (1)扰乱经济秩序。传销违法活动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的法规规定,伴随传销发展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行为,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行为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2)破坏社会道德。传销组织通过灌输、“洗脑”,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诚信基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3)危害社会稳定。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部分人员参与盗窃、械头号、卖淫、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行凶、杀人等刑事案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生侵害。

关于打击传销的工作汇报

关于打击传销的工作汇报 根据市打传办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紧紧联系我县实际,对打击传销活动进行全面部署,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加强人民群众防范传销的意识,有效地遏制了传销违法行为,取得了较好社会效益,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今年以来,我县共捣毁涉嫌传销窝点1个,驱散涉嫌传销人员11人,全部遣返至省外,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蔓延。 我县制定了《XX年**县打击传销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副县长傅克同志为组长的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明确了打击传销工作的目标要求、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对打击传销工作进行了全面、详细的部署,把打击传销工作进行分解,县综治办、县工商局、县公安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做好落实。县打传办负责牵头、协调工作。 各乡、镇综治、工商、公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服从所在地打击传销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参与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加强了对辖区特别是人员聚集区、外来务工集中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监控,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做到联防联控联查,及时掌握传销活动动态,建立快速打击传销活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相关单位的作用,及时发现、彻底清除辖区的传销活动。

按照上级部署,在辖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了**剑Ⅰ号、Ⅱ号行动,集中排查摸底行动中国共产党出动执法人员100人次,执法车辆20台,对出租民房进行调查,与公安、政府等部门配合走访群众1220人,走访学校、企业、专业合作社46家,调查出租房38家。重点调查是否有假借"连锁销售"等名义和形式的传销活动;是否有无正当职业的外地人三五成群聚集开会、学习活动的情况;是否有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诱骗返乡农民工参与传销的违法行为。 通过**剑Ⅰ号、Ⅱ号行动的深入开展,全县打击传销工作及各个职能部门已经形成了各司其职、紧密联系、密切配合、合力打击的工作格局。 着力加大宣传力度,在各乡镇、村居社区人员聚集的地方设置了宣传栏15,展出了板报18幅,悬挂了标语、横幅60张,散发了宣传资料300多份,深刻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违法犯罪本质,增强了群众的防范意识,做到了把传销活动的特征、违法性、危害性、国家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知识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市场、进车站。 我县组织召开了有综治、工商、公安、社区等单位参加的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向相关单位通报了我县打击传销工作情况,充分发挥了各个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彻底清除辖区的传销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通过在社区向辖区居民发放联系卡、张贴监管网络示意图、建立出租房屋管理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主题班会教案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主题班会教案 学习:维新中学班级:八(3)班班主任:刘建国 一、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传销的特征及构成要件 (1)组织要件:以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为加入条件,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承诺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另一种是承诺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三、传销惯用的手法和步骤 1、传销组织者编造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借口,通常利用介绍工作、洽谈生意、理财投资、市场营销等幌子,胡吹乱侃谎称什么“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远程投资”,极力鼓吹能使人迅速发财致富。 2、大肆寻找“邀约”对象,通常会“杀熟”,利用亲情、友情、乡情、同学情之间的信任关系把善良的人们骗往人地生疏的异地,先是诱骗他人交钱入伙,许诺从中提取报酬。竭力扩大团队,逼迫参加者发展下线。被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了恶性循环。加入者交纳成百上千甚至上万的“入门费”或高价购买毫无用处的商品后,到头来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但极少数上线头目从下线人员身上获取大量血汗钱,绝大多数下线人员损失惨重,血本无归。 3、传销组织将一旦入伙者或参加传销人员的身份证、钱物,禁止他们读报、看电视、听广播,隔绝与外界的联系,只允许给亲戚、朋友打电话、写信,而且打电话时旁边有人监督,信的内容也经“把关”后才能发出。稍有反

保护自我_远离传销(反传销知识宣传资料)

保护自我,远离传销 一、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传销是否?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20世纪90年代初传入我国大陆。由于传销本身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相对滞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利用传销宣扬邪教、组织帮会、散布迷信;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参与经营;利用传销从事诈骗活动、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牟取暴利。传销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为此,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活动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活动必须予以坚决禁止。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三、传销的危害性是什么? 1.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传销破坏社会道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传销组织通过灌输、“洗脑”,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诚信基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如传销组织对参加者所上的第一课往往就是教你如何用所谓“善意的谎言”去骗人,而且是骗身边的人。经过传销组织的“洗脑”,传销参与者诚信缺失,道德失衡,不惜将同学、同宗、同事、同乡,朋友、战友、室友,甚至父母、兄弟、姐妹、亲戚都骗入传销的“泥潭”。 3.传销引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部分人员参与盗窃、械斗、卖淫、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传销使参与者个人、家庭受到严重伤害。 每个传销参与者都有相同的经历: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外地,通过“洗脑”,被致富神话打动,四处筹集资金加入传销网络。陷入传销泥潭后为赚钱再欺骗亲朋好友加入,如此恶性循环。由于传销获利与否及获利多少取决于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一旦再没有新成员加入,处于底层的传销人员必将血本无归。传销结果往往是夫妻反目、父子相向、孩子辍学,甚至家破人亡。有的传销人员经过“洗脑”,受传销组织精神控制而变得精神恍惚,不能正常的工作和学习。 四、当前传销活动有哪些新的形式和特点? 1.传销与互联网结合更加紧密。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产品销售、酬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使其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2.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化特点。

打击传销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打击传销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和取缔传销活动,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遏制传销在我县蔓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发展,为打击传销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根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自治州工商局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活动。现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打击传销会议精神,把打击传销宣传活动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行动,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挽救参与传销的人员,形成抵制传销、打击传销的社会氛围,为进一步打击传销创造条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采取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措施打击传销活动。 二、宣传内容 关于禁止和打击传销以及规范直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揭露传销的性质、行为特征、表现形式、惯用手段、变

化特点及传销的违法性、欺骗性、隐蔽性、危害性。 曝光近年来奇台县查处行政处罚的传销案件,教育、震慑以传销为手段的犯罪分子。 三、打击传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政法委:加强对公、检、法、司及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具体抓好打击传销宣传活动工作个阶段的督促和督办。 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个体经营、集日市场主体进行宣传,并组织企业开展宣传活动。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违法活动,严厉查办传销案件。 公安部门:组织派出所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活动,同时组织干警协助社区、乡村开展宣传活动,与工商部门建立信息交流等联动机制。 检察院、法院,要加强对传销案件查处工作的法律指导。 人民银行、银监办:负责各银行、信用社及网点、保险公司打击传销宣传活动。 民政部门:组织社团组织开展打击传销活动。 广电部门:在电视、广播进行打击传销宣传活动、设专题进行宣传。 监察部门要对政府职能部门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及本次宣传活动和依法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察,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司法行政部门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

20XX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总结

20XX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总结 篇一: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两个条例工作总结 XX 区工商局贯彻执行《直销管理条例》 和《禁止传销条例》工作总结 20XX年,XX 区工商局根据XX 工商局、XX 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指示,严格依据《XX 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区工商系统开展纪念〈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颁布施行10周年系列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 工商办发〔20XX〕XX号)的文件精神要求,认真履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法定职责,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等打击传销的原则得到有效贯彻,科学有效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长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宣传教育、区域执法协作、创建无传销社区及校园、信息网络建设等工作深入推进,各项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一、四项机制推进打击传销深入开展 (一)依托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6月26日世界禁毒日宣传活动,通过现场讲解识别传销方法,宣传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的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强了人民群众对于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认识。此次宣传活动共出动宣传人员22人次,深入社区6个,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

(二)逐步完善打传机制体系和传销数据库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创建“无传销社区(村)、街道(乡)”活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控,打防结合,进一步铲除传销活动的土壤和生存空间,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自3月以来XX 工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8人次,车辆6车次,对辖区内居民小区出租屋以及以车站附近各宾馆、饭店为重点的营业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传销窝点与传销组织,也无新发传销案件。 (三)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近年来,我局不断总结经验,坚持重心下移、监管前移,构建了群防群治的基层防控体系,积极推进创建工作。一是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要求,全区的租赁房屋实行了登记备案制,各社区建立了房屋出租登记台帐;二是加强流动、暂住人口管理。积极督促各社区建立暂住人口台帐,各居民楼设立信息员,鼓励部分社区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了对流动、暂住人口的全方位管理;三是加强社区巡查。构筑起以工商所、派出所为指导,以社区民警为骨干,各种辅助力量共同参与的社区巡防制度和防范网络。 (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管理,防止传销向学生渗透。我局加大宣传力度,向辖区内学校发出《创建“无传销校园”倡议书》,倡议在校学生“知荣明耻、拒绝传销”。同时,以召开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在校学生介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资料

【珠海市工商局3·15活动宣传资料之三】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 宣传资料 1.何为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2005年8月23日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传销在我国是违法的。 2.传销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条例》规定,传销主要有3种行为: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补发展有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3.传销有何危害

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道德。传销引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传销使参与者个人、家庭受到严重伤害。例如:赵某(女)和田某有一3岁的孩子,原本是个幸福的家庭。后来赵某和田某先后参加了传销组织。赵某在组织中是B级经理,田某是C级主任。因怀疑田某发展的下线人员报警,赵某指使田某及几个同伙将下线人员殴打致死。夫妻二人因此被判处死刑。执行前赵某泪流满面地说;“传销害人啊,让我家破人亡。” 4.传销属于犯罪行为吗 传销不仅违反了《条例》等国家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0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5.参加传销的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参加传销的人员也是违法者,不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其在参加传销活动过程中权益受到的损坏,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救济和保护。 6.群众如何对待传销 《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群众遇到传销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7.什么是直销、直销企业和直销员

打击传销工作总结-模板

打击传销工作总结 今年来,xx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xx和省领导批示和全省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电视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和xx市政府、xx市工商局的具体部署,结合xx市的实际情况,采取六大措施保持打击传销高压势态,取得明显成效。仅今年1-5月,全市就出动执法人员xxxx多人次,车辆xxx多台次,共查处传销案件xx宗,捣毁传销窝点xx个,遣散传销人员xxx多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x人;冻结传销人员的银行存款xx多万元,罚没入库金额xx多万元。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常务副市长蔡理多次亲自组织专门会议,分析打击传销工作形势,组织制订专项行动方案并以市府办文件的形式下发。每次打击传销的专项大行动,常务副市长蔡理都和该市工商局何文伟局长等领导亲自研究行动方案,并和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的领导亲临第一线指挥。 二、设立机构,加强巡查和监管。该市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工商局、公安局、东镇镇政府、市政法委、民政局、交通局、人民银行、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国税局、地税局、建设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从成员单位抽调执法人员27人组成打传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加强日常的巡查和监管。打传办实行每天24 小时值班,随时接受投诉,随时出动查处。 三、分片包干,层层落实“打传”责任制。市政府与工商、公安、东镇镇政府等部门,工商、公安、东镇镇政府又分别与下属单位,级级签订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责任书》,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人,明确打击任务,做到“守土有责”,在全市建立起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工商所、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三级参与的纵横交错、内外结合、上下联动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络体系。 四、狠卡软肋,强化出租屋管理。对传销人员集中的窝点和落脚点----出租屋,市委、市政府对症下药,采取五大举措加强出租屋管理,从源头上卡住传销的软肋,使出租屋主不想租、不敢租、不能租屋给传销人员,彻底铲除此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土壤。(1)停水。凡是市打传办核实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3天内遣散传销人员而逾期不行动的出租屋主,由供水部门对该传销活动场所实施停水。待业主书面保证不再向传销人员出租住房后恢复供水。(2)断电。凡是市打传办核实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3天内遣散传销人员而逾期不行动的出租屋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遵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2011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全省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和县政府、市工商局的具体部署,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采取六大措施,保持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高压势态。现将我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设立机构,加强领导。 我局专门成立了由高思革任组长,蒋信刚、李鸿宇、严志文任副组长,县局执法股长、各工商所长为成员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县局执法监督股,王政富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资料并整理上报。制订打传工作考核标准,把打传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各工商所加强日常的巡查和监管,形成打击、预防、监控和管理网络。打传办公室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随时接受投诉,随时出动查处。 二、加大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宣传力度。 三、我局将加大打传工作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和采取发布警示提示、张贴宣传标语、宣传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接受群众现场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刻揭批传销活动的违法手段和害人本质,督促群众不租房给传销人员,提高群众自觉抵制和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发现传销活动

及时举报,使群众看到和理解传销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的巨大危害。 三、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 我局各工商所积极协同乡镇政府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教育群众自觉抵制和防范传销。各工商所在辖区范围内镇村(社区)大力开展“五个一”的工作,即派发“一张联系卡”、建立“一个信息台”、发放“一封公开信”、签订“一份责任书”、构建“一个监管网”,以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 我县目前共创建无传销社区56个。 四、多管齐下,及时规范直销、端掉传销和变相传销窝点。 一是加强直销规范,南白、龙坑所定期对辖区内经批准从事直销经营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对直销企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跨区经营、特别是实行团队计酬等违法活动的,依法严厉查处。二是深入调查摸底,严密组织布控,有的放矢地组织打击窝点。三是加强巡查,露头就打,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分片包干,层层落实“打传”责任制。 工商与县人民政府、各工商所签订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责任书》,《创建“无传销社区”责任书》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人,明确打击任务,做到“守土有责”,在全县建立起县政府、职能部门和工商所、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三级参与的纵横交错、内外结合、上下联动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

反传销宣传资料

反传销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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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传销? 在国家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进行了一个概念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这项条例中确定的传销行为便是将传销细化,形象化,具体化。条例中规定,主要 有以下几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 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 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 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 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的特点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严厉打击,可是以暴利为诱饵欺骗他人非法推销劣质或走私商 品、大肆偷逃税收的传销活动,发展到今天,其手段更加隐蔽,危害性也更大。而且还有融入黑社会乃至向经济邪教发展的趋势。那么,非法传销的魔力到底在哪里?日前,中 央电视台通过对传销培训教材的曝光,彻底展示了传销组织完整的“黑色”欺骗链条。 这些教材不仅极富煽动性和欺骗性,而且具有很多心理学的要素,极易诱人上当。教材编 织的链条程序大体是这样的:要把新人骗进传销组织,大致分为:列名单、电话或书信邀 约、摊牌、跟进、直至胁迫加盟。揣摩心理列名单 传销组织通过长期的欺骗实践,总结出了列名单的技法,这些技法通常是传销教材 第一部分的内容。所谓列名单,也就是盘算一下,哪些人是可以骗来的对象。传 销人员的笔记中这样写道:“在这里面包括这样几类对象,亲戚类:兄弟姐妹;朋友类: 五同一一同学、同事、同乡、同宗、同好;邻居类:前后左右邻居;其他认识的人,如师

打击传销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打击传销活动工作方案 为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彻底铲除传销生存的土壤,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水城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创建无传销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观音山学校决定开展创建无传销学校活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会精神为指导,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开展“无传销学校”创建活动,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着力从根本上铲除滋生传销的土壤,以维护和谐稳定校园环境为基础,建立学校打击传销长效工作机制,从而实现全校无传销组织、无传销网络、无传销人员的工作目标。 二、创建内容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为统一指挥协调创建无传销学校活动,将打击传销防控机制重点基层化,学校设立包含学校办公室、教导处等职能部门的创建无传销学校工作小组,负责创建无传销学校日常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1.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统一安排、协调创建无传销学校活动日常工作的开展;及时将工作信息报送中心校;协同配合

执法部门打击传销工作。 2.学校副职主要负责学校反传销排查,对学校教职工及家庭成员 信息进行摸排登记,对重点人员进行风险关注,并制定相关工作台账。 3.学校教导处主要负责创建无传销学校活动的宣传教育。做好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刑法》等反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反传销主题教育活动。 (二)宣传内容 1、加强对学校教职员工及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印发“一封公开信”,宣传国家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政策。 2、通过发放传单、图片及漫画、LED电子标语、召开会议、举等多种形式,向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宣传教育,增强人们对严厉打击传销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的防范意识,切实做到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进学校、进班级、进家庭。 3、通过邀请法制副校长、片区民警进学校介绍传销组织、传销人员的欺骗手法、操作方式及受骗群众心理,利用典型案例深刻揭露传销坑人害人的诈骗本质,使广大师生人员深入了解传销的危害,自觉远离传销,主动积极举报传销。

2020年(直销管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

(直销管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 用户手册 2008年10月15日

目录 1系统登录 (1) 1.1传销违法人员信息库 (1) 1.2规范直销管理信息库 (2) 2禁传工作录入 (4) 2.1禁止传销总体工作情况 (4) 2.1.1添加 (4) 2.1.2查看/修改 (6) 2.1.3导出 (6) 2.1.4删除 (7) 2.2查处传销案件 (7) 2.2.1添加 (7) 2.2.2查看/修改 (11) 2.2.3导出 (13) 2.2.4删除 (13) 2.3参与传销人员 (13) 2.3.1添加 (14) 2.3.2查看/修改 (15) 2.3.3查看历史查处情况 (16) 2.3.4导入 (17) 2.3.5导出 (17) 2.3.6删除 (17)

3.1禁止传销总体工作情况 (18) 3.1.1查看/复核 (18) 3.1.2导出 (21) 3.2查处传销案件 (21) 3.2.1查看/复核 (22) 3.2.2导出 (26) 3.3参与传销人员 (26) 3.3.1查看/复核 (26) 3.3.2查看历史查处情况 (28) 3.3.3导出 (29) 4禁传工作审核 (29) 4.1禁止传销总体工作情况 (29) 4.1.1查看/审核 (30) 4.1.2导出 (32) 4.2查处传销案件 (32) 4.2.1查看/审核 (33) 4.2.2导出 (36) 4.3参与传销人员 (36) 4.3.1查看/审核 (37) 4.3.2查看历史查处情况 (40) 4.3.3导出 (41)

5.1禁止传销总体工作情况 (41) 5.1.1查看详细信息 (42) 5.2查处传销案件主体情况 (42) 5.2.1查看详细信息 (43) 5.3查处传销案件 (44) 5.3.1查看详细信息 (45) 5.4参与传销人员信息 (46) 5.4.1查看详细信息 (47) 5.4.2查看历史查处情况 (48) 6禁传工作统计 (49) 6.1禁止传销总体工作情况 (49) 6.2查处传销案件 (50) 6.3参与传销人员 (51) 7禁传工作分析 (53) 7.1动态分析 (53) 7.1.1查询已发布分析模型 (54) 7.1.2查看分析结果 (54) 8直销企业 (56) 8.1直销报备信息授权 (56) 8.2授权情况查询 (57) 9直销监管录入 (58)

打击传销宣传材料

1.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 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 非法利益;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 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 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 益等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传 销、“团队计酬”传销。 2.传销的构成要件。 (1)组织要件: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 。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 ;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 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承诺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 另一种是承诺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 (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 如果有人介绍“工作”、“生意”或者“投资” ,前提是要交钱,并且需要发展亲戚朋友等人参加,许诺从中提取报酬,就要引起警惕了。 3.传销的危害。 (1)扰乱经济秩序。传销违法活动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的法规规定,传 伴随销发展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买 卖外汇、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行为,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 行为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2)破坏社会道德。传销组织通过灌输、“洗脑”,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诚信基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3)危害社会稳定。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部分人员参与盗窃、械头号、卖淫、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行凶、杀

打击传销宣传口号(精选多篇)-宣传标语

打击传销宣传口号(精选多篇)-宣传标语 第一篇:打击传销宣传口号 1、学习贯彻《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直销。 2、“打传销、反欺诈、促和谐”,全民动员,积极参与打击传销活动。 3、传销活动害人、害己、害家庭;认清传销危害,切勿上当受骗。 4、坚决依法取缔传销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拒绝传销,从我做起,举报传销,人人有责。 6、全民动员,坚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彻底铲除传销生存的土壤,构建平安营口、和谐营口。 7、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 8、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活动,铲除传销毒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9、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经济稳定和政治稳定。 10、禁传销,反欺诈,共建和谐社会。 11、禁止传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2、求职需谨慎,传销是陷阱。 13、警惕传销陷阱,创造和谐校园。 14、珍爱家庭,远离传销;珍爱亲情,拒绝传销。 15、为了您和亲友的幸福,请远离传销。 16、以抵制传销为荣,以参加传销为耻。 17、传销致富路不通,竹篮打水一场空;传销骗人是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 18、传销是牢笼,入门人变虫;传销发财是场梦,一旦陷入家财空。 19、指望传销致富,生活没有出路;致富还需勤中求索,莫信传销暴富神话。 20、清除传销社会毒瘤,是和谐民生必行之路,是弘扬正义必举之旗,是维护诚信必通之道,是构建和谐必为之政,是平安社会必执之策。 第二篇:打击传销宣传口号 打击传销宣传口号 禁止传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传销违法,害人害己 打击传销,人人有责 求职需谨慎,传销是陷阱 拒绝传销,从我做起,举报传销,人人有责 传销致富路不通,竹篮打水一场空 珍爱亲情,远离传销

打击传销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打击传销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传销活动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x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x〔x〕1号)要求,结合目前我区传销活动发展趋势和特点,区人民政府决定自7月3日至7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x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发现要早、打击要准、处置得当、防止蔓延”的原则,抓实抓好“打、防、管、控”各个环节。将创建无传销城市纳入“六城联创”工作统一部署,继续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加强防范,严防传销人员向本区流入和蔓延。 二、工作重点 (一)抓好案件查处。及时查获非法传销活动的苗头和线索,对非法传销活动露头就打,决不允许以“1040工程”、“西部大开发”等为幌子的“拉人头”传销、网络传销、涉及少数民族人员、港澳台人员的传销案件发生。 (二)抓好舆论宣传。坚持打击整治与宣传同步,广泛、深入宣传行动进展和成效,揭露传销本质,更好地发挥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三、工作步骤

(一)线索排查阶段(7月3日-7月7日)。区公安、市场监管、各乡镇、街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排查辖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活动情况,及时汇总、梳理传销线索。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排查出的重点区域和重点人员进行筛查、甄别,确定传销人员和传销窝点,正确判别本地传销种类和特点,制定有效打击措施,为x打击行动奠定基础。 (二)宣传发动阶段(7月3日-7月25日)。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主流媒介,通过LED显示屏、发布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开展现场咨询等形式,多角度广泛宣传传销活动危害性、欺骗性,揭露传销活动骗人的本质和危害。每个社区悬挂不少于5条宣传横幅,水城民生、静安、静宁社区等重点区域不少于10条宣传横幅,并在每个单元楼张贴《致广大市民的公开信》。7月6日至7月10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区公安分局在重点区域设立固定宣传咨询服务点,开展为期一周的x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营造打击传销的浓厚氛围。各部门要利用门前LED电子屏滚动播放打击传销宣传标语,营造氛围,提高群众识别防范意识。 (三)打击整治阶段(7月8日-7月28日)。区公安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等部门要认真甄别摸排线索,对非法传销活动采取坚决行动,予以严厉打击,对参与传销的人员录入传销人员信息库并强制驱离,组织传销者依法予以严惩,确保x行动取得实效。

打击非法传销宣传资料

打击非法传销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非法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0世纪80年代传销传入我国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1998年明确规定,全面禁止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这些变异的非法传销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他们与国(境)外的“老鼠会”、“金字塔欺诈”如出一辙,实际上就是一种使组织者等少数人聚敛钱财,使绝大多数加入者沦为受害者的欺诈活动。参与群众交纳的费用完全被不法分子非法占有或支付上线的收益。多数不法分子仅将参与者交纳的费用的一小部分用于维持非法活动的运作,大部分早已转入个人账户,一旦难以为继或败露就携款潜逃。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1998年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认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要求对传销经营活动坚决予以禁止,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 二、非法传销有哪些危害?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2)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三、非法传销有哪些惯用伎俩? 现在,一些非法传销组织利用同乡、亲友或同学间信任度较高,以“同乡骗同乡”、“亲友骗亲友”、“同学骗同学”方式发展会员。前不久,报上刊登文章,称一名大四学生被同学所骗身陷传销,打算逃脱时不幸坠楼身亡。传销的惯用伎俩就是利用熟人骗熟人,对此,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如何认清传销的真实面目?不要被“一夜暴富”所诱惑:比如,首先在传统的传销模式中,传销的利润来源不是靠零售产品而是靠“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等特定表现形式。其次,传销组织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加者很难脱离传销组织。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理念深信不移。除此之外,传销组织还逼迫参加者发展下线,继续诱骗亲朋好友加入。同时,查获的传销活动通常都是无商品的销售。并以介绍工作为由,利用年轻人积极向上渴望成功的心态,掩盖非法传销的事实。“好工作”的诱惑是年轻人和学生被拉下水的第一帮凶。 目前,非法传销受害者中大学生逐渐增多。一些学生被传销组织“洗脑”后,丧失分辨能力,

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市工商局《关于印发〈2016年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广工商发〔2016〕52号)文件安排,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传销行为的反弹势头,巩固“无传销县”成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我局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我局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尹顺强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宋曲明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股、经检大队、市场股、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冯凡斯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统筹、牵头督导、检查以及日常工作的指导。 二、行动目标 始终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通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使我县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弹势头得到遏制;重点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杜绝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群众识别、防范传销能力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长效机制日趋完善。巩固我县“无传销县”成果。 三、行动重点 (一)重点地区。以乔庄、竹园两地为重点区域,加大打击整治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重点对象。重点查处以“资本运作”、“1040工程”、“连锁销售”、“西部大开发”、“红色旅游”等为名实施的聚集型传销案件;以“电子商务”、“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网络资本运作”、“微商”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案件;直销企业从事传销和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活动的案件;涉及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及港澳台人员的传销案件。 (三)重点人员。重点打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威胁、诱骗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少数民族群众参与传销的人员;长期从事传销活动、屡教不改和参与多个传销组织的人员。 四、行动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1日至6月25日)。动员部署,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所、经检大队根据方案作好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二)打击整治阶段( 6月26日至 8月20日)。各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所、经检大队集中精力和资源,摸排线索,查处案件,铲除窝点,处置网站。各单位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辖区内的整治行动。 (三)总结考核阶段(8月21日至8月**日)。各单位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上报,县局汇总后向市工商局上报。县局对各所队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内容。 五、主要措施 (一)全面摸排线索。畅通举报渠道,通过组织排查,社会举报投诉,网上监控等方式,摸清和锁定传销组织聚集、活动的地区和窝点。 (二)认真核查研判。认真核实涉嫌传销举报线索,特别是对传销团伙的组

直销会议主持词

直销会议主持词 第一篇:第三届苏鲁豫皖周边12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执法协作会议主持词第三届苏鲁豫皖周边12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执法协作会议主持词 尊敬的张局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 为进一步加强苏鲁豫皖周边12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临沂会议达成的共识,今天我们在淮北市召开第三届苏鲁豫皖周边12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执法协作会议。 出席今天会议并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有: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局长张国华;禁止传销处处长刘敏;安徽省工商局副局长沈基明;江苏省工商局副局长张振飞;河南省工商局副巡视员宋树欣;宿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冬云;淮北市副市长周勇;以及安利公司四川、安徽总监官涛女士。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的光临! 参加今天会议还有安徽省打击传销办公室江良副主任;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李柏岭副总队长;苏鲁豫皖四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的负责同志、江苏省徐州、连云港、淮安、宿迁市工商局、公安局领导,山东省临沂、日照、枣庄、济宁、菏泽市工商局、公安局领导,河南省商丘市工商局、公安局领导,安徽省宿州、淮北市工商局、公安局领导和工作部门负责同志。我们还邀请了我省合肥等14市工商系统经济检查执法局局长和在皖设立分支机构的14家直销企业以及《淮北日报》、《淮北广播电视台》的新闻工作者列席本次会议。刚才各位

领导、各位来宾参观了苏鲁豫皖周边12市拒绝传销、共建和谐“安利杯”书画作品展以及临沂会议以来各地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成果展,同时观看了我市打击传销工作专题片;下面开会,共有八项议程,依次进行。首先进行会议第一项,请淮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周勇同 1 志致辞,大家欢迎。 会议第二项,请临沂市工商局代表第二届苏鲁豫皖周边12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执法协作会议作工作报告,大家欢迎。 会议第三项,交流发言。 首先请安徽省淮北市工商局副局长赵健代表淮北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作交流发言; 下面请江苏省徐州市工商局代表作交流发言; 下面请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代表作交流发言; 下面请山东省枣庄市工商局代表作交流发言; 下面请河南省商丘市工商局代表商丘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作交流发言; 会议第四项,对拒绝传销共建和谐“安利杯”书画作品征稿获奖者进行表彰、颁奖。 请工作人员宣读《关于对拒绝传销共建和谐“安利杯”书画作品征稿获奖者的表彰决定》;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邀请获得书法、绘画个人 一、 二、三等奖所在市代表上台领奖。优秀作品奖和优秀组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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